上海安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安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9295号
原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慧,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宪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已实现诉讼目的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静贤
书 记 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