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班维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景政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尊爵(厦门)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32号之3栋楼4D、4E室。
法定代表人:彭世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班维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尊爵(厦门)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班维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上海班维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尊爵(厦门)智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编号为ZJXS-FZZG-20141009001《福州中庚大酒店2#楼客房智能控制系统工程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则由原告方向本项目(福州中庚大酒店2#楼)所在地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项目所在地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海班维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陈永美
审判员 吴新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溶溶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