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泽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4民初24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泽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泽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伟
书记员  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