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8671号之二 原告: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路大龙街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2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番禺珠江钢管三旧改造项目二期室内交楼标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番禺珠江钢管三旧改造项目二期室内交楼标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于2022年8月29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其逾期竣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本工程暂定总价10%,即人民币22525732.187元;3.请求法院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其逾期竣工导致原告向业主赔付的逾期交楼违约金人民币8105540.17元;4.请求法院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其逾期竣工导致原告额外支付的监理费人民币360000元(暂计2022年3月至6月);5.请求法院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品牌的违约金人民币1430000元;6.请求法院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出现农民工劳资纠纷的违约金人民币280000元;7.请求法院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即进行隐蔽的违约金人民币680000元;8.请求法院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消防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91982.8元;9.请求法院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水电费用共计人民币954703.36元;10.请求法院判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2项至第9项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11.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12.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人民币47908.265元;13.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退还建筑材料堆放场地之日止的场地占用使用费,以商铺70元/平方米/月,车位300元/个/月的收费标准,按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商铺550平方米,地下室车位160个,自2022年8月11日起计算退还建筑材料堆放场地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为951500元);14.判令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垃圾清理费180000元;15.判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三项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总额为:36823653.2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原告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就番禺珠江钢管三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室内交楼标准精装修工程(以下称案涉工程)签订《番禺珠江钢管三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室内交楼标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原告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施工合同签订了《番禺珠江钢管三旧改造项目二期室内交楼标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和《补充协议》。施工合同约定:(1)本合同工期要求如下:总工期为165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9月1日(具体以开工通知为准),计划完工2022年2月13日。其中965套精装房,如2021年9月1日开工(具体以开工通知为准),需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如开工时间推后,则完工时间顺延。(施工合同第四条第1款)(2)如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乙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计算并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暂定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如因乙方逾期竣工导致甲方向购房人赔付延迟交楼违约赔偿费、甲方委托第三方施工工程差价损失等),乙方应承担进一步赔偿责任。(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第1款)(3)材料进场,须经监理、甲方书面签字认可,若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品牌,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万元。(施工合同第六条第7款)(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每发生一次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且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以当次甲方代支付民工工资金额的100%计算。(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第6款)(5)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并同时报验工程相关资料。如未经验收工序,自行进入下道工序,第一次处罚10000元,第二次处罚2000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按30000元/次累计处罚。(施工合同附件六第3.2.8条)施工合同签订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进场施工。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在2022年1月10日之前完成原告指定的965套房精装修工程,在2022年2月23日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但由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以及组织管理不善等原因,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后,施工进度一直严重滞后,且经原告多次发函催告,也未予以纠正,加快工程进度。2022年1月25日,为加快工程进度,早日实现交楼,原告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番禺珠江钢管三旧改造项目二期室内交楼标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原告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节点、条件等,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对已售房源(共860套,其中网签498套,已售未网签362套),已网签房源于2022年1月23日全部施工完成并达到交付条件,已售未网签房源于2022年3月31日前施工完成并达到交付条件。但上述《补充协议1》签订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却未按约定采取补救措施,加大投入,进行赶工,工期仍然严重滞后,且频发工人上门追讨工资事件。2022年4月12日,经多次协商,原告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就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须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完成精装修施工并向业主合格交付860套已售房屋。但令原告痛心、无奈的是,在原告不断的让步、放松付款时间节点、条件的情况下,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却一直不断的持续,甚至加重其违约行为,从未按约定采取补救措施,加大投入,加强施工管理,加快工程进度,最后在原告的不断催告下,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9日才完成了860套已售房屋的施工。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严重迟延工期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交楼应支付业主的违约金、补偿金、施工周期延长导致额外支出的监理费用等各项费用等,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依据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第1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原告已于2022年8月26日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和补充协议,并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微信将解除函发送给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案涉项目负责人***。此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除了上述的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外,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品牌、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即进行隐蔽、拒不履行维修与修复义务、拒交水电费用等多项违约行为。故原告现依据施工合同第六条第7款、第十四条第6款、附件六第3.2.8条等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诉求所述的违约责任。另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报审资料、未按要求整改等多项违约行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已依法作出处罚,相应的费用将在案涉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人法人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经查,关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番禺珠江钢管三旧改造项目二期室内交楼标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番禺珠江钢管三旧改造项目二期室内交楼标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涉案合同、协议”)无效;2.判令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暂计108618556.78元及暂计至2022年8月26日的利息损失1000000元;3.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承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受理,案号(2022)粤01民初2501号(下称2501号案),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请确认“涉案合同、协议”无效及处理相关法律后果的诉讼。随后,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解除“涉案合同、协议”及处理相关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2501号案与本案的诉请均涉及对“涉案合同、协议”效力的认定及处理,2501号案目前尚未有终审处理结果,无法判断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的上述诉请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综上,本案的受理需要以2501号案的处理结果为前置审查条件,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处理结果作出之前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的起诉。 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225918.27元,退回原告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长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