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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众兴建路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6010号 原告:衡水众兴建路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281号泰一尚城小区1幢1**26层2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9229852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03U。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3648045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众兴建路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衡水众兴建路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众兴建路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众兴建路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衡水众兴建路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