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凝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永凝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沪0112行初720号
原告上海永凝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能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松江区九亭镇金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龚明星。
原告上海永凝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凝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永凝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刘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韦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