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177号
原告:上***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l幢l层X区16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就(2021)沪0118民初2989号案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林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