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177号之一
原告:上***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l幢l层X区16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防水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林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