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鲲鹏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鲲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青格达湖联合村一组1-15。
法定代表人:崔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鲲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60,348.5元,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78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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