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40,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75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