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914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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