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73339693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46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已故)
被执行人:***,女,生于1950年07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退休职工,住苍溪县,系***之妻。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拆迁问题,被执行人多年来一直向中央、省市等相关部门信访,各部门均形成了书面报告,县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正对其反映的房屋产权手续、门面出租费等问题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负有同时交付安置房给被执行人的义务,待工作专班对上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初资第14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田 里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