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286号
原告:重庆昕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恒山东路5号附5号3幢3**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WTQ1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0000903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昕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昕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昕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重庆昕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终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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