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荣志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1179号 陕西荣志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志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524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志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263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3236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9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966950元,其中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志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55000元,交纳执行费1195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志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