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02民初4746号
原告:巴中市长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龙舌坝粮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中市长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长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巴中市长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长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原告巴中市长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