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1284民初11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俩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01元,减半后收取4050.50元,由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铭毅 审判员  赵静欣 审判员  邵静平
书记员  黄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