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4506号
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艾利米特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艾利米特路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顾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