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545号
原告,辽宁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韩国商业街1号楼1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司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边艳鸿,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辽宁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边艳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本案原告辽宁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20)豫0902民初5612号,现在审理中。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即《1020风电起重机械工作业合同》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5612号案件审理的合同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我院将案卷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还原告,由原告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立案交付。为便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及查清案件事实,现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臻
人民陪审员 黄 贺
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