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安县众兴钢材与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6民初920号
原告:德安县众兴钢材,住所为德安县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7A6FC33。
经营者:刘小华,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华,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4857059F。
法定代表人:司振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德安县众兴钢材与被告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安县众兴钢材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安县众兴钢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78元(已减半,原告已垫交),由原告德安县众兴钢材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