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21民初21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十堰市人,居民,住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清,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村民,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现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能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4857059F(6-6)。
法定代表人:司振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广帅,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北濮上路东濮上名家商业B段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5081356X。
负责人:张晓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荣、刘思,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能公司、太平财保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河南中能公司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建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传荣
书 记 员 易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