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开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24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开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开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10378756A。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开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2020)浙0424执160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据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盐县人民法院(2020)浙0424执16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