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金泰五金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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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3784号
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8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15442777E。
法定代表人:李伟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谨、张俊伟,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金泰五金厂。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城西村。统-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109872760。
负责人:陈建平,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浩、戴洪涛,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金泰五金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6元,减半收取4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晓明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