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艾斯伦科创园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2718号
原告:嘉兴艾斯伦科创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西桥南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6RW2F。
法定代表人:潘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勇强,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华,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8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15442777E。
法定代表人:李伟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斜桥镇仲乐村草墩里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605193016。
原告嘉兴艾斯伦科创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正式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艾斯伦科创园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嘉兴艾斯伦科创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毓珑
书 记 员 徐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