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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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4567号
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9003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杨杰,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凯峰,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66589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全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钱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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