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9164号
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9003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1942528,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纬二十六路169号中交科技城1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
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交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