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3711号
申请执行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中心A座54层。
法定代表人:巴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民终9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民终91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731559.2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8731559.2元及逾期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黄 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