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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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620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9003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66589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