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3民初1090号
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嵊州市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前街74号4楼。
法定代表人:田建钢,董事长。
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