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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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4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洪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剧亚蕊,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婷,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一审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郑剑东,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江丁库。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浩,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466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乔娇
审判员骆苏英
审判员方晓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任质意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