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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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恢10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X097280578。
法定代表人:叶其江。
被执行人: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姑塘水库区块,送达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60159671K。
法定代表人:蒋继青。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菊仙,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慧英,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骆望,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
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5022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本金支付本金31936884.97元及利息,律师费96500元;二、被执行人***、方菊仙、刘慧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骆望在其与刘慧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99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乐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亭镇姑塘水库区块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被本院受理破产清算。被执行人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被本院受理破产清算。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菊仙、刘慧英、骆望、义乌市永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乐工艺品有限公司有坐落于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义亭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2)第XX**】、坐落于义乌市义亭镇姑塘水库区块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义亭字第XXXX号;土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XX**。被执行人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位于义乌市义亭镇姑塘水库区块房地产内的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三条和配电设施。因执行需要,本院依法合并拍卖了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乐工艺品有限公司所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房地产、坐落于义乌市义亭镇姑塘水库区块房地产以及被执行人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位于上述房地产内的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三条和配电设施,得款共计113700000元。
关于上述拍卖款,根据各标的物在评估报告中所占的比例,房地产的拍卖价款为106445940元,扣除因拍卖过户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48022358.43元,司法拍卖辅助费用2000元后,剩余拍卖款为58421581.57元。其中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房地产的拍卖价款为29270598.5元,汇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义乌市义亭镇姑塘水库区块房地产的拍卖价款为29150983.07元,扣除本案的执行费100926.8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7601元后,将22728850.55元优先发放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剩余的拍卖款6193604.69元,因该地块存在轮候抵押,抵押权人为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待该抵押权人取得生效法律依据后,再另行发放。
宗地内未确权建筑物、构筑物即附属设施的拍卖价款为3979500元,该笔款项因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待诉讼有结果后,再进行发放。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三条和配电设施的拍卖价款为3274560元,发放给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617.21元,本院已裁定扣划43617.21元,分配至2022浙07**执584号案件作为执行费。
另外,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骆望与被执行人刘慧英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有关上述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骆望终结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方菊仙、刘慧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上述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菊仙、刘慧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恢1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吴双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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