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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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4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33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82执4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