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余黄河、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民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黄河,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诉讼代表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义乌市正鼎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255564615。 法定代表人:**产,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余黄河、原审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义乌市正鼎黄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2)赣1103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本院依法***乌市正鼎黄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注销。 本院认为,义乌市正鼎黄金有限公司在一审立案前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将义乌市正鼎黄金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2)赣1103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曾 建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子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