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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3执308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支行。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方**。 被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曹**。 被执行人:方**。 被执行人:方**。 申请执行人**********支行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刘**、方**、刘**、曹**、方**、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8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支行借款19686039.4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刘**、方**、刘**、曹**、方**、方**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6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刘**、方**、刘**、曹**、方**、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刘**、方**、刘**、曹**、方**、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刘**、方**、刘**、曹**、方**、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刘**、方**、刘**、曹**、方**、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刘**、方**、刘**、曹**、方**、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刘**、方**、刘**、曹**、方**、方**的下落及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本案已终结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号汽车、车牌号为×××号汽车、车牌号为×××号汽车、车牌号为×××号汽车、车牌号为×××号汽车、车牌号为×××号汽车、车牌号为×××号汽车、车牌号为×××号汽车、车牌号为×××号汽车各一辆,本院均已依法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均已轮候冻结,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曹**名下有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曹**名下暂无房产、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曹**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被执行人方**名下暂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方**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其中四份保险,保险公司反馈均已退保,无法处置,其中一份保险,是他人为其投保的保险,该保险暂不符合理赔条件,且被执行人并非投保人,不享有强制退保后的保险权益,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方**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被执行人方**名下暂无房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方**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被执行人方**名下有坐落于义乌市后宅街道塘下村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方**名下有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方**名下有保险,保险公司反馈均已退保,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方**名下暂无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方**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被执行人刘**名下有车牌号为浙GQZ**号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刘**名下有股票,但证券公司反馈该股票已退市,该股票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刘**名下暂无房产、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刘**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被执行人刘**名下有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和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馈该公司的保险均已退保,无法处置,在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是意外伤害险,该保险不属于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本院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刘**名下暂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刘**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刘**、方**、刘**、曹**、方**、方**及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截至2024年4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9686039.48元及利息,受理费已执行到位181688元,执行费85622.69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刘**、方**、刘**、曹**、方**、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支行。现申请执行人******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刘**、方**、刘**、曹**、方**、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均在其他法院已有多件被执行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3执30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玻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金飞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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