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连云港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65498-7,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罗军勇。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31582-7,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桂林。
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连云港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3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在和解协议中,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706执恢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韩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