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执39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52469229J,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高新技术开发区康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1315827T,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02号高渠道北。
法定代表人:曹桂林。
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2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等信息。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廷海
审判员  庄宜霖
审判员  曹 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