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1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糖兴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青,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鸣,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高新技术开发区康平路。
法定代表人:胡成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军,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上诉人**邮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9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