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2783号
申请人: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康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如,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02号高渠道北。
法定代表人:曹桂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7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限额17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跃
书 记 员 刁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