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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思其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9335284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沙堰村。
法定代表人:张信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0470628X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沙堰村。
法定代表人:郑宏。
申请执行人宁波思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71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思其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思其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44004.56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20元、公告费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1月14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蟹山路21号401室501室的不动产,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长安牌汽车,本院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思其建材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2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