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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破申28号
申请人:***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沙堰村。
法定代表人:张信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蟹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郑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其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亚利
审判员王友观
审判员潘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郑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