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三 门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1022执2259号
***、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台黄岩劳人仲案(2023)44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1022执225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