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终7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蟹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贻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河北路4862副1号6-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贻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4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4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9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