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终7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蟹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贻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河北路4862副1号6-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贻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4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4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9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