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21民初3879号
原告:***,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00783。
法定代表人:许友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钢材款30769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在砀山县开发建设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1#楼、3#楼时,被告向原告进购钢材,共计307698元,由被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和周引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利息为2分,直至付清款项止。现工程已完工,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又重新更换一份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原告的诉求。
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应该向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公司主张权利,应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要求,凡是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其公司开发的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1#、3#建设项目中的材料款,经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均由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接到该通知后,原告于2019年9月8日来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开具了工程款委托支付申请书(详见附件),确认原告***钢材款及相应利息总计人民币387200元,该笔款项由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来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出具了确认申请书后,原告应当向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主张该权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在砀山县开发建设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1#楼、3#楼时,向***经营的钢材店购买钢材,双方于2019年6月17日结算,由周引达向***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钢材款大写叁拾万零柒仟陆佰玖拾捌元整(307698元),并约定利息为2分,从2017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为止。2019年9月8日,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认可了所欠***钢材款,并向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款委托支付申请,申请将该笔工程款由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对案涉款项。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要求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偿还所欠钢材款307698元,由周引达出具的欠条、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款委托支付申请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要求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偿还钢材款30769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双方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月利率2分,并约定从2017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现***请求按月利率2分给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应予支持。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称案涉工程款应由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同意给付案涉款项,***亦未签字认可由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欠款,现***明确表示由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故,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钢材款307698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从2017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被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爱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 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的,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应付款,请汇入收款单位砀山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徽商银行砀山支行,账号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