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0YXND2F,住所地河南省***洛集乡洛集村。
法定代表人:李艳。
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00783,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友夫。
被执行人: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W82772,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兰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1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审判员 侯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威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