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创典装饰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8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典装饰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70607899。
法定代表人傅转英。
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10078。
法定代表人许友夫。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典装饰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创典装饰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创典装饰构件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5000元,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141元、执行费4837.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依法查封了其名下坐落于诸暨市××街道××路××号房地产,但本案系轮候查封,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本案系轮候冻结,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代为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1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3月9日,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10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创典装饰构件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8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晓妤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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