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3执137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统一社会代码:913306811462100783。
负责人:许友夫,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的租金281605元、租赁物拆除费用130000元、运输费用71485元,合计483090元;案件受理费10825元,由原告***负担2279元,由被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8546元。因被执行人尉氏县盛禾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16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9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20年7月7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56-58号(权证号35××**)的房产、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56-58号1至3(权证号12××**)的土地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6、2020年10月1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因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实际实施。
7、2020年11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亚   辉
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陈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   大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