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泉路13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世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人民路卧龙山庄35幢6-4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浙江世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12月31日,被告提起反诉。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了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卫零路商业大楼幕墙设计与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对金山区卫零路商业大楼室外幕墙设计、施工。签约后原告按约施工,2003年11月21日原告将施工完成项目移交被告使用。2006年1月23日,该项目经上海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审价确定工程款为人民币7,865,004.21元,双方予以确认。但其后被告始终未能付讫原告工程款,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231,874.21元、延期付款违约金816,565元。 被告反诉称,被告系应原告要求将系争工程分包给其施工,原告承诺按工程造价的8%向被告缴纳总包管理费,但至今未付,故反诉请求原告支付被告工程管理费人民币472,075.2元。 审理中,原、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世安建设有限公司确认被告积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34,100元应予归还,具体还款期限如下:2007年12月10日前被告支付267,000元;2008年3月10日前被告支付267,100元。 原告承诺给予被告上述付款三天缓冲期,如上述第一期付款被告在2007年12月13日前未能付讫,视为上述欠款全部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全部工程欠款。收到被告上述付款后,原告应该向其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凭证在被告入帐后不应使被告承担税收等额外负担。 二、本案工程项下质保金人民币393,250.21元,如未发生质量保修事宜,被告应在2008年11月22日归还原告;如被告发生保修范围内的维修费用,应以多退少补原则在前述日期结算支付。 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2元、鉴定费人民币11,000元(原告已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91元(被告已支付)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应负担部分23,330.5元应于2008年3月1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四、本案项下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