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3832号
上诉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公司)、原审被告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以下简称金山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世安公司向被上诉人华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043,032元(扣减争议项165,372元)。
华地公司辩称,不同意世安公司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元公司)审价的涉案工程量,与“政府委托的审计”存在较大偏差,原判未查明差异的原因。“六层装饰加气砼砌块墙和内墙抹灰”属土建项目,非被上诉人承包、施工范围。
事实和理由:原判判决书及司法审价报告对“六层装饰加气砼砌块墙和内墙抹灰”项目均有表述,司法鉴定人对之亦有说明,该部业经拆除确实从现场勘验无法查知,但双方确认以竣工图纸进行结算包含该项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世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地公司及原审被告金山医院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世安公司与华地公司及金山医院由之形成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
有效合同依法约束当事人按约履行。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工程之施工业经竣工验收通过,施工方华地公司已按约完成合同施工义务,发包方世安公司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本案施工范围是否包含“六层装饰加气砼砌块墙和内墙抹灰”项目。查该项目属本案合同承包范围内之施工文件(竣工图)记载项目,本案一审司法(审价)鉴定之工程量业由双方确认为竣工图等施工文件记载,就施工量及工程价值依法应计入华地公司本案施工范围,世安公司所谓该部由他人施工云云缺乏基本依据,本院不能采信。另世安公司主张本案项目总承包之审计内容及相关证明力显然与本案司法(审价)鉴定相较远逊,原判以本案司法鉴定确定本案工程量、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
综上,世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7.44元,由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建
审 判 员 胡桂霞
审 判 员 叶振军
法官助理 朱晨阳
书 记 员 朱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