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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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异82号
案外人***,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上海禾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11幢3层A区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XUT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130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772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授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工业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293789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禾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禾汛公司)与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世安公司)、上海授业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授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关于世安公司相关债务司法处置上海市黄浦区×路×号(绿地浦晖国际中心)B幢×、×室房产一事,本人表示不服,今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1.立即停止×路858号×、×室办公楼的司法处理。2.本人之前所有向贵院及其他世安公司债权人所作出的承诺书申明作废。事实和理由:该宗房产系我与母亲***共有权利,我与世安公司的债务无关(属于案外人),应当维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世安公司尚有足额资产可以偿还债务。我本人需要利用该宗房产运作创业养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利,准许立即停止变卖程序为感。另补充,本人之前向其他世安公司债权人所作出的承诺书申明撤回。世安公司与禾汛公司的债务是由授业公司二幢工业厂房(共计建筑面积16600平方米)抵押本金2600万元,其余债务均由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担保,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担保,浙江港海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保证组成,现世安公司和***个人房产司法处置至今已经共计履行归还禾汛公司约915万元,浙江中企公司和浙江信龙公司也分别与禾汛公司谈妥并履行支付了担保责任款项。现根据抵押物授业公司二幢厂房,司法评估价在5832万元以上(世安公司异议认为此评估价还存在有漏评、错评现象,实际应该远大于这个价格),禾汛公司存在同时执行抵押物、担保公司、债务人(世安公司)、***个人房产及我案外人资产,故存在严重超标的执行和过度执行现象。
申请执行人禾汛公司未发表意见。
被执行人世安公司、授业公司、***、***未发表意见。
经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简称建行上虞支行)与世安公司、授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制作(2017)浙0604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240676.55元和律师代理费69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SXSY2015××)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上述款项于2017年7月2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以资金清偿第一项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上海授业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金201518012125号抵押权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法定程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2017年7月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240676.55元和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SXSY2015××)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四、若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以资金清偿第三项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上海授业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金201518012124号抵押权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按法定程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查封了授业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号×幢×及×幢×层的房地产。由于被告未按上述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建行上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604执2858号。2018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7)浙0604执285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7)浙0604执28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3日,本院作出(2017)浙0604执2858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7)浙0604执2858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变更上海禾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2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房地产、打浦路×弄×号×室房地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房地产(含固定装修),拍卖成交价为8923200元,申请执行人禾汛公司受偿409033.71元。2020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7)浙0604执2858号之六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办公房地产(含固定装修),但二拍均流拍。202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7)浙0604执2858号之七执行裁定,裁定变卖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办公房地产(含固定装修)。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显示:×路×号×室、×室,预购房屋权利人为***、***,共同共有。2020年6月27日,案外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身份证号XXX)系***、***之子,因***、***尚未付清(2017)浙0604民初2853号、(2017)浙0604民初2854号、(2017)浙0604民初2855号、(2017)浙0604民初2857号四案所确认债务,故本人***承诺:1.本人***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打浦路×弄《绿地卢湾滨江CBD(绿地浦晖国际中心)》×室、本人***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路×弄《香梅花园三期南块》×室、本人***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路《绿地浦晖国际中心》×室共计三套房屋在司法拍卖成交后,属于本人***的份额【即扣除按揭贷款(如有)、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其他相关税费后所得房屋拍卖款的50%】除去个人债务500万元后,直接支付给上海禾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人不再向法院主张权利。特此承诺,不作反悔。案外人***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身份证号XXX)系***、***之子,因***、***尚未付清(2017)浙0604民初2853号、(2017)浙0604民初2854号、(2017)浙0604民初2855号、(2017)浙0604民初2857号四案所确认债务,故本人***承诺:1.本人***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路×弄《香梅花园三期南块》×室、本人***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龙华东路《绿地浦晖国际中心》×号×层××室共计三套房屋在司法拍卖成交后,属于本人***的份额(即扣除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其他相关税费后所得房屋拍卖款)直接支付给上海禾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人不再向法院主张权利。特此承诺,不作反悔。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房地产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本院对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变卖,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案外人***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具承诺书,承诺案涉房屋拍卖成交后,属于其的份额直接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现案外人***提出对其作出的承诺要求撤回或作废的请求,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综上,案外人***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进行司法处置的异议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