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6执异297号
异议人:上海三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315号2幢212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128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1301-1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沪0116民初字9098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一案(2019)沪0116执213号,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大道XX弄XX号(1幢)房地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及上海市金山区XX大道XX弄XX号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并公告。异议人上海三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是“景源国际生命健康城”整体项目的发展商,与案涉房产、案涉工程的所有权人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及相邻2幢房产的所有权人签署了《合作协议》,法院拍卖将严重影响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终止执行程序。2021年10月20日,异议人以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就拍卖事宜达成和解,双方一致同意拍卖在建工程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2021年10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该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上海三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上海三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