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4324号
申请人营口冠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133万元),申请人营口冠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营口冠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余初成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营口冠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凤志
书记员 刘 冰